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嵊州市领带行业协会(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嵊州市从事领带和相关服饰、配件生产、科技、教育、流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自律、协调、协助、监督的原则,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嵊州市中国领带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协助政府做好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反映或建议本行业的发展对策,并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项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组织和推进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对本行业产品的行检、行评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本行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工作。
(四)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统计资料,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本行业内部就价格争议进行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商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内部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对本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前期论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
(七)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搜集分析本行业的国内外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编辑出版协会期刊。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类专业培训。组织本行业经营、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专业性领带服饰展销会。
(九)加强与中国服装协会、省服装协会以及国内外同行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生产与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和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设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市领带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有关信息资料,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可向协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协会组织下,有义务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个人会员只承担(一)、(二)、(三)项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退会:
(一)自行停产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的,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场发展总公司和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议至少一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领带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场发展总公司和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场发展总公司和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以及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市场发展总公司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场发展总公司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场发展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场发展总公司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场发展总公司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在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场发展总公司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